资产证券化在信托公司业务发展中的应用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07-20
内容摘要: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出一种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在这一交易结构中原始权益人将资产向特设机构转移,形成了一个破产隔离实体。同时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资信能力分割开来,从而实现处置的财产与银行的破产隔离与信用隔离。但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存在着许多障碍,主要是完全按照资产证券化模式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极不现实。因此,从可操作的法律制度来看,只有信托制度的融资功能和破产隔离制度能够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类似效果。对此,本文将依据可行的法律框架内,对信托公司参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两种业务模式展开讨论。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集合资金信托、资产处置信托
一、简析信托机制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出一种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在这一交易结构中原始权益人将资产向特设机构转移,形成了一个破产隔离实体。同时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资信能力分割开来,从而实现处置的财产与银行的破产隔离与信用隔离。但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存在着许多障碍,主要是完全按照资产证券化模式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极不现实。因此,从可操作的法律制度来看,只有信托制度的融资功能和破产隔离制度能够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类似效果。因其有下述三种职能:
1、风险隔离。依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同时,在委托人不是信托唯一受益人的情况下,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这样,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受受托人与委托人破产的影响,且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其他债权人不得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2、信用隔离。以信托方式处置的银行不良资产,其信用等级仅取决于特定的一组金融资产,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等级无关,这样就实现了信用隔离。
3、信托的灵活性与创新性。从制度功能上讲,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规划性质、富有弹性空间且能充分保障受益人的机制,在信托框架下,可以采取多种交易模式,以适应不同的需要。
二、信托公司如何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可通过经营业务的综合效用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对此,笔者将在下文里集中讨论信托参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两种业务模式:
一、集合资金信托
●交易描述
由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原贷款银行拟处置的不良资产规模,发行与此相适应的信托计划,用以购买原贷款银行拟处置的不良资产,信托公司以该资产的收益支付信托利益。该信托方式处置银行信贷资产最主要的功能是能够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交易结构
一、交易主体。此种交易结构的核心交易主体包括原始贷款发放银行、信托公司、投资人。此外,还有可能包括资产评估机构、担保人、承销商。
二、交易法律关系。集合信托模式涉及的交易关系包括:
◇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或信托关系。
◇信托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委托处置非货币资产的委托关系。
●关键法律问题
1、信贷资产转让。在此种交易模式中,一般的模式是由信托公司发行一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购买银行拟处置的不良资产,并以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支付信托利益。但为了体现银行信贷资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托财产风险隔离,就有必要将该资产的所有权真实出售予信托公司。然而从我国现有法律意义上看“真实出售”实际上就是将拟处置的资产出售或托管给信托公司。因此,就出现出售的资产是按帐面价值出售还是按评估价值出售呢?如果按帐面价值出售,在信用增级上,银行将做出更多的信用保证,加大银行或有负债和将被证券化的业务成本;如果按评估价值出售,则存在着在出售之前进行评估与核销的问题,也会涉及到许多程序。对于帐上价值较大,但许多已成为呆、坏帐的信贷资产来说,处理起来会比较棘手。
2、信用增级。对于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而言,信用增级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对于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吸引投资者至关重要。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处置不良资产来说,最有效的信用增级手段是银行承诺回购。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如信用担保、支付准备金等。
●适用性问题
此种交易模式已经有若干成功的案例,如新华信托发行资金信托计划购买深圳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中煤信托发行资金信托计划购买广发银行建设项目贷款等。但是,该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的银行信贷资产的处置。该模式的适用对于拟处置的资产有一定的要求:
1、原始权益人对该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2、从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可预测性上讲,适于集合信托的资产通常应该具有一定的同质性,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以便能够支付信托收益。如果不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将无法支付相应的信托收益,这对于银行来说,由于要回购或者以其他方式增强信用,在信托到期日,银行可能会支付大量的现金,包括融资的本息。在此意义上,除了优质信贷资产外,适于此种模式处理的银行不良资产仅限于流动性较差,但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且资产变现能力较强。对于流动性与变现能力均较差的不良资产,不适于此种方式处理。因此,在这种意义上,住房项目贷款以及其他具有还款保障的大型项目的贷款可以采用此种方式处理。
3、税收上的处理。对于真实出售,必须存在着税收上的减免,在银行将信贷资产出售给信托公司时,或者在回购时,必须有税收上的优惠,否则,交易的成本过高。而在此方面,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上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
4、每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对于处置资产数量特别大的项目来说,所针对的委托人的资金要求较高。如果200份资金信托合同不足以筹到资金,不足以购买拟处理的不良资产,则该计划无法实施。
从上述的论述中,我们看到该模式的适用,除了对资产有上述要求外,还要求银行能够为资产提供充分的担保,包括回购、信用担保、支付准备金等。此种模式从其自身的结构与功能上看,比较适用于为银行提供融资,根本目的不在于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
●操作流程
1、信托公司与银行达成以集合资金信托处置特定不良资产组合的协议。根据该协议,由信托公司准备发行集合信托计划,用以购买银行特定的不良资产组合。
2、根据不良资产价值发行集合资金信托。在签订合作协议后,银行清理相应的不良资产,信托公司在此基础上发行信托计划。如果信托计划未能成功发行,则协议终止。
3、不良信贷资产出售。集合资金信托成功发行后,集合信托的资金用于购买不良信贷资产,该笔资产须采取一定的信用增级方式,以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安全。
4、非货币信托资产委托处置。信托公司可以将购买的信贷资产委托银行代为清收。
5、信托利益分配。信托公司按照集合信托计划向投资者分配信托收益。
6、信托的终止。在信托期满后或者在约定的条件成立时,信托终止,银行通常应按约定的条件回购信托计划购买的信贷资产。
二、资产处置信托
●交易模式描述
银行将拟处置的信贷资产信托给信托公司,并根据信用评级对该笔信贷资产进行分层评级,设置优先级与次级或更多级的受益权,并将委托人设置为唯一受益人,转让其所持有的优先级受益权或通过信用增级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更多的受益权。
●交易结构
1、交易主体。此种交易结构的核心交易主体包括原始贷款发放银行、信托公司、投资人。此外,还有可能包括资产评估机构、担保人、承销商。
2、主要交易法律关系:资产处置信托项目存在三个核心法律关系:
◇银行与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
◇信托公司委托银行或其他机构处置非货币信托财产的委托代理关系;
◇银行和投资者之间的优先级受益权或其他受益权的转让法律关系。
●关键法律问题
1、受益权的分层与转让。如果不存在受益权的转让,则银行无法提前收回部分信贷资金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2、信用增级,通过优先级和次级受益权的安排,增加可转让的受益权的信用等级。这是一种内部增级的方式,一方面通过合理价值法来实现资产的信用增级,即以信托财产的收益作为优先级收益权设立的资产基础,信托财产的现金流优先用于兑付该类受益权;另一方面次级类受益权由银行持有,在支付优先级受益凭证之后,该类受益权才能得以兑付。在这种安排下,次级受益权为优先级受益权提供了保护,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
●交易模式的适用性问题
以此模式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其适用范围较广泛,几乎所有的银行信贷资产都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处置。当然,它对银行的不良资产也有一定的要求。
1、银行对于资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2、该模式更适于信贷资产组合,且该组合能够产生一定的现金流,能够分离出一定比例的信用等级较高的优先受益权。资产组合中,单笔不良资产的质量虽然较差,信用较低,但是资产组合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一定稳定的价值,即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和收益率,能够进行受益权的分层。当然如果不良资产总体质量非常不好,不能产生现金流,甚至是呆坏帐,则没有必要以信托方式处置,因为以信托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有一定的成本。如果处置的结果是不能产生效益,包括通过转让优先级受益权提前获得信贷资产的回收而产生的时间价值,则不存在经济上的效益。
●交易的操作流程
1、信托的设立。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资产处置财产信托合同,银行将拟处置的债权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并将其转移给信托公司持有,银行作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
2、非货币性信托财产的委托处置。信托公司与银行签订《信托财产委托处置协议》,委托银行清收、处置、变现非货币性信托财产,处置非货币资产所产生的货币资金,定期划入信托公司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托管账户。
3、优先级受益权的转让。信托受益权分割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在信托设立时均由银行享有。银行委托信托公司将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次级受益权继续由银行持有。
4、优先级受益权的流转。经过一定期限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受托人赎回其拥有的优先级受益权,也可以将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其他人,或用于清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流转。
5、优先级信托利益的分配。信托公司负责信托利益的分配及赎回优先级受益权。
6、信托的终止。本信托期满前,如全部优先级受益权被赎回,在支付各种款项后,次级受益权的受益人享有全部剩余信托利益。
作者简历
孙立: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第一财经日报特邀记者;东中西区域发展和改革研究院金融研究所信托专职研究员;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中心首席研究员;美国万通投资银行特邀研究员;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主办刊物《信托与基金研究》特约撰稿人;曾在证券和信托业浸淫多年,主要研究方向为信托与证券、资产购并等业务,特别对信托财产的投资与管理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和实际经验,现就职于国民信托。近期发表的主要著作及论文有《中国信托优化论》、《对现阶段我国信托公司治理结构的探索》、《信托市场信息监管与法制建设》、《对信托商综合评定体系的探讨性补充》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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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刚: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业务部副总经理,高级经济师。哈尔滨工业大学工学学士,从事银行、证券与信托投资工作多年,曾就职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信贷与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等工作部门,先后参与过哈尔滨市多项重点工程项目的投、融资活动,在项目管理及资本运营等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xintuo摘自信托投资研究)